2016年7月,《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出台实施,明确和完善了流程监控的工作机制和操作规程,对进一步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促进公正、高效司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当前案管工作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尚有人员配备不足、案管功能定位不准等原因掣肘,导致目前流程监控工作与案管部门成立的价值追求和目的不尽一致,难以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为此,笔者结合岗位工作实际,以基层检察院案管流程监控为视角,通过剖析职能异位的表现和原因,提出解决对策,以期进一步推动流程监控工作有序、健康发展。
案管流程监控错位表现
案管职能异位。实践中,除对办案程序性问题进行监督、管理外,有些基层院将文书质量等案件实体内容也纳入流程监控范围,案件管理部门的关注点变成了罪状、法定情节表述是否规范,引用法条是否准确等。《规定》明确将流程监控的对象确定为案件程序性内容,对属于办案人员自由裁量范围内的事项,如涉及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不作为案件管理部门的流程监控内容。将文书质量等实体内容纳入流程监控范围的做法实际上混淆了流程监控和质量评查的职能。
案管监督缺位。一是对办案程序的监督缺位。《规定》第5条至第15条明确了需要重点监控的主要环节和具体内容,包括案件受理、强制措施、涉案财物、办案期限、诉讼权利保障和信息公开等十一个方面。实际工作中,大多局限于对办案时限的监督,对办案程序等方面的监督力度明显不够。即便是对办案时限进行监控,也主要以审查是否存在超期未结案件为主,是否依法告知变更办案期限、是否依规办理延长办案期限审批手续等问题均未纳入日常监控范围。二是对边缘案件的监督缺位。案件流程监控对象应是人民检察院正在受理或者办理的所有案件。但由于民行、控申案件类别多且每类案件数量少,办案周期不固定,流程监控员对这两类案件办案流程相对生疏,造成监督缺位。三是对办案效率的监督缺位。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但实践中,超出移送审查期限的情况时有发生,流程监控在诉讼效率方面的监督仍然存在缺位。
监督机制错位。根据规定,流程监控对象为人民检察院正在受理或办理的案件,已审结案件并未列入监控范围。《规定》有效契合了流程监控功能定位,重点在于事前、事中监督。但在基层实践中,存在要求将诉判不一、捕后不诉、撤回起诉、上诉改判等类案作为重点监控对象的做法,事实上,这类案件的监控需在案件办结并出具终结性法律文书时才能确定,如将其列为监控对象,属事后监督,与流程监控设计初衷并不相符,存在监督机制错位的问题。
案管流程监控职能归位
提升意识,树立正确法治观念。案管部门应充分认识到流程监控职能的重要作用,打消监督顾虑,敢于、善于向业务部门提出监督意见。为有效发挥案件流程监控作用、增强内部监督实效,基层检察院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奖惩机制,将案件流程监控的结果作为检察官依法办案的重要内容,纳入检察官绩效考核机制,实现流程环节考核与奖惩机制相挂钩,并有效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不让流程管理流于形式。同时,办案部门承办人应当转变意识,严格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理念,积极配合案管部门开展流程监控,在办案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制度,提高严格依法办案意识,避免出现程序违法,共同推进办案水平的提高。
提高认识,强化专业队伍建设。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对检察官的司法权监督显得尤为重要,对作为强化内部监督的主要部门的案管部门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这对案管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强化案件管理队伍建设、配备合格专业人员,已经成为当务之急。首先,基层院领导要打破案管部门属于大内勤的原有看法,善用案管职能,强化流程监控和质量评查两个拳头职能。其次,应该配齐配强案管队伍,提高员额检察官比例,让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综合能力强的资深检察业务人员充实案管队伍,给年轻案管人员带来职业信心。
有的放矢,找准监督重点难点。据统计,基层院年平均办案数量大,案管部门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所有案件进行全程、同步、及时监控的现实条件达不到。因此,流程监控工作应坚持以程序性问题为内容,突出事前、事中监督作用,分清主次,有所为有所不为,除期限预警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可全部监控外,应选择那些可能出现程序或者形式违法的案件类型和环节进行重点监控。专项行动期间查处的案件,由于案件量突增以及公安机关对快捕、快诉的考核追求,带病移送的概率就可能大一些,检察机关相关案件承办人往往也会面临比较大的压力,这些案件更容易形成流程问题高发区域,流程监控工作应当加强对这类案件的监控力度。另外,对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取保候审案件应该加强对办案效率的监督,防止拖沓办案,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分解任务,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公诉案件存在办理周期较长、程序较复杂的问题,由流程监控员专人紧盯办案节点实现全程动态监督难度较大。因此,案管部门应充分调动内部力量,建立“一人负责,多人协助”的工作模式,除流程监控员借助系统中个案监控与重点案件监控两个模块监控流程外,其他工作人员应善于利用受案、送案、赃证物出入库、律师接待等事务性工作,分流流程监控任务。要做好工作任务的分解落实,送案审核人员应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文书制作不规范、案卡填写不完整,流程节点操作不正确等情况进行审查,同时统计人员也可充分运用统计功能,对系统中信息填录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并及时将情况反馈给流程监控员,尽量做到全面抓与重点抓相结合,实现检察办案程序合法、办案流程规范的目的。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