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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效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检察职责
时间:2024-01-29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检察机关要把握未成年人犯罪由“小错”滑向“罪错”的发生发展规律,推动落实分级预防、早期干预、科学矫治,逐步扩大监护干预,有序拓展社会干预,适度加强专门教育,尽量减少司法干预。

□检察机关应落实监督职责,督促相关部门有效去除“标签”,依法保障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复学、升学、就业。

□检察机关可依托大数据解决信息不畅、职能耦合不够、治而反弹等难题,促进未成年人检察预防治理的优化,积极开发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构建“应用模型+业务系统+App”的数据模式。

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多更重的责任,强化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为贯彻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检察机关应坚持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未成年人案件,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贡献“检察智慧”。

一、依法履职,构建干预性预防体系

检察机关通过严格依法办案,建立刑事惩戒、保护处分、教育矫治分工衔接、梯次有序的干预性预防体系。

一是依法惩戒。检察机关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始终绷紧“严格依法”这根弦,既要防止惩治“依赖”,又要防止惩戒缺位,辩证考量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性特点与个案的特殊性,充分考虑社会基本伦理和公众普遍感受,注重“三个效果”有机统一,防止突破法律底线一味从宽或简单求严;坚持因案施策、因人施策,把握绝大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较轻的特点,依法从宽,针对极少数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犯罪,依法从严。

二是强化监督。检察机关要加强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赋予的检察监督职责,依法监督、主动监督,多开展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个案监督、类案监督,以监督刚性强化预防刚性;加强对涉及未成年人犯罪诉讼活动的监督,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的力度和精准度,强化涉罪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以公正司法促犯罪预防;注重双向保护,既要监督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又要保障未成年被害人权益,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综合司法救助,实现有温度的预防。

三是多元干预。检察机关要把握未成年人犯罪由“小错”滑向“罪错”的发生发展规律,推动落实分级预防、早期干预、科学矫治,逐步扩大监护干预,有序拓展社会干预,适度加强专门教育,尽量减少司法干预;科学划分罪错、年龄、措施强度等级,以矫治转化为根本目的,分层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规定的家庭教育指导、司法训诫、赔礼道歉、责令具结悔过、行为矫治、社会观护、专门教育等,建立轻重不同、各有侧重的干预措施体系;探索检察监督推进监护干预方式,强化家庭的原生性预防责任,督促公安机关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有效干预;健全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标准、方式、评估、监督等制度,推进帮教规范化,对于作出不捕、不起诉以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与司法社工组织协商,实行个性化精准帮教,加强与审判、刑罚执行机关的帮教衔接,防范“一放了之”“一判了之”;推动解决专门教育资源不充分、分布不均衡等带来的“应送难送”问题,积极履行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法律监督双重职责,建立司法办案与专门矫治教育的衔接机制。

二、综合履职,构建保护性预防体系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具有多面性,既有心智不成熟等主观因素,也有权益保护不到位等客观因素。检察机关应增强预防的系统性,健全综合履职、全面保护工作模式,发挥“四大检察”的聚合效应,增强预防质效。

一是融合检察职能强化保护。要集约履行检察职能,多维度实现矫治转化、权利保障,消除未成年人因权益受损滑向犯罪的诱因;坚持刑事检察的基础定位,通过依法惩戒未成年人犯罪实现个体矫治、整体预防,通过依法惩治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行为实现阻断式预防;建立内部线索分析研判机制,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同步研判未成年人涉罪与民事权益、行政权益以及公共利益受损的关联性;通过民事检察,解决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侵害、民事侵权等问题;通过行政检察,监督纠正涉及未成年人的行政违法行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二是监督推进源头预防。要通过办案深入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深层次原因,针对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失学辍学、网络不良信息诱导、部分游戏软件宣扬暴力、特定场所禁入失守、新兴领域管理盲区等问题,依法办理有示范引领意义的案件。通过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督促相关部门充分履职,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隔离带”;通过办理民事公益诉讼加强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公共利益保护,防范因合法权益受损导致未成年人犯罪;重视制发类案检察建议,解决多发性、常发性权利“破窗”,助推行业治理、系统治理,完善制度机制。

三是促进涉罪未成年人“再社会化”。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是预防再犯罪的重要保证。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3条第2款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8条、59条规定,涉罪未成年人被依法处罚后,具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受教育权、就业权。根据刑法第100条第2款、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对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在入伍、就业时免除前科报告义务。检察机关应落实监督职责,督促相关部门有效去除“标签”,依法保障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复学、升学、就业。

三、能动履职,推进构建预防治理体系

预防治理具有长期性、根本性特点,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对此,检察机关要以法律监督撬动“六大保护”融通发力。

一是推进治理格局构建。在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预防治理格局下,检察机关要积极向党委提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报告,梳理共性问题,提出决策建议,建立与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要坚持监督定位,积极融入,恪守边界,做实检察机关长期探索、成熟定型的履职方式,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预防途径,以督促监护、家庭教育指导助推家庭预防,以法治副校长履职强化学校预防,以专项治理、社会支持等联结社会预防,以惩治网络犯罪推进网络预防,以督促依法履职助推政府预防,以协作配合、监督制约共促司法预防,形成“六大保护”的预防合力。

二是推进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检察机关要会同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单位,落实《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国家标准,明确司法社工组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职责范围、工作方式、评价标准、职业保障,提升司法社工参与预防的专业化水平;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正视司法社工组织发展滞缓等问题,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发挥好农村“五老”、社区“老阿姨”作用,“不推一把,拉一把;不帮一时,帮一世”,让传统的预防经验焕发新的生机。

三是推进大数据赋能“智治”。检察机关可依托大数据解决信息不畅、职能耦合不够、治而反弹等难题,促进未成年人检察预防治理的优化;积极开发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构建“应用模型+业务系统+App”的数据模式;加强与公安、教育等涉及未成年人部门的数据共享,推动建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警、早期干预、线索移送、跟踪帮教、权益保障等相互联结的数据模型,通过数据比对、碰撞,强化预防措施,推动建立“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智治”新模式。

(作者系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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