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华伟
案件事实通过证据搭建,需要依靠证据规则及一定的推理逻辑来认定,并通过语言加以呈现。理想的认定事实是接近于真相的重现,然而现实中受制于客观证据情况,认定的事实与案件真相可能存在一定偏离。同时,处于不同立场的主体对事实也会作出不同的理解和评价、产生不同的事实感知,甚至形成相互对立的事实认识,此时便产生了争议性事实。
争议性事实的产生与发现
争议性事实的产生主要基于以下几种因素:一是客观因素。由于历史无法重现,发现和认识事实仅以证据为基础,因此,对事实的认识首先受制于证据情况及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关系。二是认识因素。事实推理需要结合个人生活经验、认知能力、知识水平、价值观念等对证据进行分析和判断,不同人对于同一事物的判断可能得出不一致甚至相对立的结论。三是语言因素。语言文字是案件事实得以呈现的重要载体,而语言在传递信息时又具有主观色彩。首先,案件亲历者(即案件当事人或证人)基于其认知能力、心理状态、记忆力等因素的影响,表述出来的事实可能存在差异。其次,在事实表述中,言词证据也未必能完整准确反映出其内心所想表述的客观事实,言语使用不当也可能导致争议的发生。
司法实践中,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多集中于以下方面:一是基于证据认定与采信产生的事实争议焦点。事实从证据而来,但不同办案人员对证据的采信及对证据事实的建构可能不尽相同,导致了事实争议焦点的存在。针对基于证据问题产生的事实争议焦点,在事实认定时应结合证据能力、证据证明力、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关系等方面展开,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方面进行论证,并对矛盾证据作出合理解释,从而准确判断是否达到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排除合理怀疑,得出犯罪事实是否成立的唯一结论。二是基于描述差异性产生的事实争议焦点。言词证据中,不同人对于同一事件作出的叙述可能存在重大差异,即使同一个人对同一事实的多次描述也可能存在细节上的出入。对于事实描述的差异性是否影响该言词证据的真实性、是否应当予以采信,也是实践中容易产生事实争议焦点的原因之一。三是基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关系产生的事实争议焦点。这主要体现为,结合在案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关系,是否能够必然推导出认定的事实。
争议性事实的认定逻辑
司法办案过程中,通过适用严格的证据证明标准最大程度还原事实真相,是办案人员的重要任务。笔者认为,争议性事实的认定,需要以证据为起点,依次经历“证据—证据事实—认定事实”的推理论证过程。
首先,从证据到证据事实的转化。证据本身不会自动呈现案件事实,需要依靠办案人员依照推理逻辑和证明标准进行解读分析,还原事实真相。
其次,从证据事实到认定事实的转化。证据事实表现为一个个相对独立的事实命题,是初步推导出的事实碎片。要实现从证据事实到认定事实的转化,最终建构出完整的认定事实,需要对这些片段式的独立命题进行编排和重组。这包含两个步骤:第一步,根据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等对事实证据进行审查和筛选,将不能认定和采信的证据事实予以排除,使其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保证合法性和关联性;第二步,将各自独立的证据事实进行编排,还原成完整且连贯的事实,达到内心确信。
再次,以语言为载体实现认定事实的外化呈现。通过从证据事实到认定事实的转化,在大脑中构建出完整的事实情节,再以语言文字为载体对认定事实进行描述。
争议性事实的认定方法
在对争议性事实展开论证时,应当围绕争议焦点,合理建构说理逻辑,分层次对争议焦点逐一回应。如何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国内外学者探索了许多方法,笔者认为,这对认定争议性事实具有借鉴意义。
经验法则分析法。经验法则主要是指从日常经验或专门领域归纳出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知识或者规律。经验法则是司法办案经验在长期的实践中经过不断检验,最后上升为法则的结果,在认定证据证明力,从而综合认定争议性事实的过程中得到广泛应用。经验法则的应用对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起到了规范性作用。司法实践中,应善于结合经验法则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进而认定争议性事实。
印证证明方法。通过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关系,既能检验证据的真实性,又能最终认定案件事实。可通过审核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关系,对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予以检验,通过证据之间相互串联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获得完整的案件事实,最终实现从证据到事实认定的飞跃。
图示辅助分析法。图示辅助分析法是指借助图形、符号、图表等辅助手段直观呈现证据推理过程,实现案件事实认定。借助图示进行辅助分析,能够帮助办案人员梳理争议性事实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使杂乱无章的碎片化信息变得一目了然。在案件事实较为复杂、矛盾争议较大、证据较为琐碎的案件中,把不同种类的证据进行整合,通过符号等列举出“关键事项”,如运用时间轴方法展示案件发生的前后时间节点,或运用图示展示犯罪组织结构关系等;通过图表梳理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将关键事项表中的证据性和推论性命题重新整理编排形成简单的事实命题,最终支持或削弱待证事实,得出结论。
故事构造分析法。故事构造分析法由美国心理学家彭宁顿和黑斯蒂提出,用于分析陪审团构造案件事实的心理过程。后逐步应用于侦查,司法办案等工作中。司法人员通过故事构造,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及常识判断行为人及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描述或案件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情况是否符合逻辑。在对证据碎片进行建构和整理的基础上,凭借想象对案件事实情节进行编排,进而构造出完整的案件事实,使其更为直观。
盖然性分析法。盖然性分析法是指在尚不存在最真实的结论的情况下,从诸多不完善的条件中推论出最接近事实的结论的推理。盖然性或称“或然性”“可能性”,形容某种事实可能发生的概率程度。盖然性分析法以经验法则为基础,通过经验法则和生活常识形成的内心确信,最终认定事实。
概率学分析法。该分析方法由英国数学家贝叶斯创造。在证明责任和证据不确定的情形下,概率学分析法往往被用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概率学分析法采用更加严谨的计算方法,通过科学实验或实证调查推导出结论,其结论往往更具科学性,是在争议性事实认定中常用的方法。如在案件庭审过程中,通过模拟实验还原案发场景,从而证明事实的发生概率,使结果更加直观,更具说服力。
科技辅助手段分析法。当今现代科技手段辅助司法办案的背景下,在传统证据分析方法的基础上衍生出更为科学、丰富的证据认定方法。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辅助司法办案中发挥重要作用,为证据及事实认定和类案办理提供参考。大数据应用是指通过网络平台将司法活动中产生的数据进行收集和云存储,并以多种形式应用于司法实践。目前,大数据分析技术已经普遍运用于刑事司法工作中,将大数据、云存储等技术应用于案例指引和类案参考工作,利用科学算法提供类案比对、指导性案例推送、案例库建设等智能化服务,可以提高办案的精细化水平。在争议性事实认定中,人工智能可基于海量已决案件建立类案相关信息库,为司法人员提供类案检索、推送和比对功能,为具体案件争议性事实的认定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