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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监督职能作用促进执法司法规范
时间:2026-01-07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今年3月,最高检决定对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进行部署,这是落实党中央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决策部署、以法律监督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履职切入点和着力点,是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务实举措,也是全国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年度重点任务。在此,立足基层检察实践,梳理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在刑事案件中的表现形式,进而提出监督路径,以期能为破解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治理难题提供参考。

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在刑事案件中的表现形式。从近几年最高检督办的重点案件来看,违规异地执法与趋利性执法司法现象在刑事案件中时有出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管辖权的滥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对案件的管辖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一些犯罪案件中仍存在管辖权异议问题,有的司法机关或因利益驱动,或因其他利害关系,对法定管辖权范围作扩大化、随意化解释,违规争抢有罚没收入案件的管辖权,造成管辖乱象。

以刑事手段插手干预民事经济纠纷。有些地方司法机关或因受利益的影响,或因对民刑交叉案件把握不准,将民事违约、债务纠纷中的高额借贷等民事纠纷错误认定为诈骗、合同诈骗等刑事犯罪予以立案侦查。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存在以刑事侦查为由,要求法院中止民事诉讼,或者对民事案件的证据、事实进行不当干预等情形,影响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和违法查扣冻。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通常与涉案财产的利益驱动相关联,在刑事案件中,往往存在“异地抓捕”“构罪即捕”等随意采取羁押强制措施情形,或者存在违法随意、过度进行查扣冻,超范围查扣冻问题,或者没有准确区分所查扣冻的是涉案财物还是合法财物。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及企业人员的正常生活,还可能导致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倒闭,影响整体营商环境的稳定性。

强制执行混同财产。在涉企案件中“公私账户混用”现象较为普遍,虽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明确规定,查封、冻结以及保管、处置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物品。但受案件办理的紧迫性影响,有的办案机关为“保全证据”或“防止财产转移”,有时将全部关联性财产进行查扣冻,导致企业运营陷入困境或停滞。有的司法机关在强制执行混合财产时,未严格区分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将不应执行的合法财产也纳入执行对象范围。

对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进行刑事监督的路径。监督办案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主要方式,在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中,检察机关应聚焦刑事检察监督重点,精准施策,推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强化立案监督。强化管辖权实质性审查,对违反管辖规定的违规异地立案、将经济纠纷作为刑事案件立案等情形,依法及时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并跟踪督促落实。探索建立涉企刑事案件立案监督快速反应机制,及时通过调阅卷宗、询问办案人员、核查报案材料等方式,全面核实是否存在不该立而立、应撤而未撤等情形。落实落细“挂案”清理,全面排查本地区一段时间以来涉企案件侦办情况,对于立而不侦、久侦不决等“挂案”,依法监督撤案或者终止侦查,为涉案企业“松绑解绊”。

强化侦查活动监督。办案中,注重对侦查机关适用人身、财产强制措施进行审查,强化对滥用羁押强制措施、违法延长羁押期限等问题的监督,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保障企业人员的人身权益。同时强化对违反民营经济促进法第62条关于“三个严格区分”、严禁“四超”规定进行查扣冻等问题的监督,探索建立查扣冻措施事前备案审查和听证机制,并对作出终止侦查、撤销案件等处理的涉企案件财产处置跟进监督,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强化审判活动监督。依法对法院审判活动实施全过程、立体化监督,重点审查审判程序合法性、证据采纳规范性及实体判决结果的公正性。通过调阅电子卷宗、常态化列席审委会讨论、精细化审查判决书说理等方式,针对违规异地执法可能导致的管辖错误、趋利性动机引发的量刑畸轻畸重等问题,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进行监督,确保审判活动不受影响。尤其对涉企经济犯罪案件,需重点监督法院依法准确区分民刑责任界限,坚决防止将普通民事合同纠纷、股权争议案件错误升格为刑事犯罪案件。

强化刑事执行监督。对执行机关的履职行为进行全流程动态监督,重点监控查封、扣押财产的评估、拍卖、变卖等后续处置流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比例原则,防止执行机构超范围拍卖案外人财产,及时纠正超期限冻结基本账户、违法低价处置企业核心资产等行为。严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环节中可能存在的权钱交易等趋利性操作。建立执行回访机制和申诉快速响应渠道,对当事人反映强烈的违法执行案件及时进行调查并依法纠正。联合法院定期开展涉企案件执行专项检查,强化对跨省市异地执行活动的协调监督,建立执行信息跨区域共享平台,有效堵塞监管漏洞。

强化数字赋能。构建大数据分析模型。省级检察机关整合接入公安机关“警务云”、审判机关“智慧执行”等系统的核心执法数据库,开发“执法风险智能评估”算法模型。如,系统通过自然语义分析,自动筛查跨省协作立案的异常高频次、财产查扣范围与案由匹配度的显著偏离、同类案件办案周期波动标准差距过大等隐蔽情况,精准识别潜在的区域性、系统性、趋利性执法模式,自动生成可视化风险预警报告,并实时推送至上级检察机关及属地检察机关,要求限期介入核查反馈。推广区块链存证技术。在执法办案全流程中全面嵌入区块链分布式账本系统,确保案件电子卷宗、强制措施审批记录、财产查封清单及处置轨迹等关键数据的不可篡改性和操作全程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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