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因企业经营需经常性往返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两地的请假申请开展全程监督,支持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审批一次性6个月外出许可,以精准监督护航企业正常经营,彰显社区矫正“宽严相济、法理情相融”的法治理念。
刘某某系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因企业项目管理、商务洽谈、现场履约等经营需要,须频繁往返两地。若按常规短期多次审批,既影响经营效率,也增加监管成本。我院在日常检察中了解到该情况后,与司法局同步启动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监督核查机制,严格依法开展审查。
一方面,严把监督关。全面核查刘某某矫正档案、日常表现、认罪悔罪情况,确认其在矫期间遵守规定、无违法违纪、社会危险性低;核实企业经营材料、往返必要性,确保申请真实合法。另一方面,严把程序关。全程监督请假受理、审核、审批流程,督促司法局依法履职、规范裁量,保障审批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关于“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可简化程序”的规定,在我院检察监督下,司法局综合评估风险、落实定位监管、定期报告等措施后,依法批准刘某一次性6个月,满足其常态化跨区域经营需求。
此次监督办理,是我院践行“监督与服务并重”理念的具体实践。检察机关依法对社区矫正全流程开展法律监督,既维护刑罚执行严肃性,严防脱管漏管;又保障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帮助其稳定就业、安心经营、更好回归社会。
下一步,我院将持续深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完善涉企矫正对象服务机制,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协作,实现“出得去、管得住、回得来、矫得好”,以检察履职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