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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公开听证 既解“法结”又解“心结”
时间:2024-02-14  作者:  新闻来源:第四检察部 朱兴敏  【字号: | |

“参加完听证会后,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接受处罚。”1月18日,在检察人员的陪同下,某商贸公司实际负责人段某某来到法院一次性缴纳了10万元罚款和执行费用。


2021年5月19日,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商贸公司销售的食品存在篡改生产日期的情形,经现场清点,执法人员共发现17罐涉嫌篡改生产日期的罐头,以及无水乙醇、海绵、钢丝球、打码器等用来篡改生产日期的工具。


2022年4月25日,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没收某商贸公司用于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工具及现场查获的篡改生产日期的食品并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某商贸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2022年7月6日,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决定维持该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3日,因某商贸公司经催告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市场监管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行政处罚确定的罚款10万元;加处罚款10万元。2023年2月9日,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该案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某商贸公司不服法院作出的裁定,向赛罕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公司认为,其提起了行政复议,但未继续提起诉讼,其法定起诉期限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的15日届满,行政机关应当在该公司起诉期限届满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公司于2022年7月6日收到复议决定书,法定起诉期限于2022年7月21日届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届满后的三个月内申请执行,至2022年10月22日届满。市场监督部门于2023年1月1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逾期申请。赛罕区人民检察院应监督法院撤销该准予执行的裁定。


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为逾期申请强制执行,但本案法定届满后的三个月正值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客观上进一步缩短了本案的申请期限。


行政公共利益、行政效率与法安定性是行政非诉执行申请期限设置的价值追求,三者之间的实现需要平衡,过分强调行政效率,无疑会使行政决定背后所意欲保护的公共利益遭受风险。本案中,某商贸公司篡改食品的生产日期,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构成潜在威胁,更重要的是该违法行为破坏了诚信的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加剧了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不信任与担忧。


案件处理既要符合法律规定,也要符合法的精神,避免机械司法。考虑到本案案情重大、复杂,2024年1月10日,就“针对行政机关逾期申请是否应当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赛罕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了公开听证。

经公开听证,全体听证员一致认为,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一名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某商贸公司篡改食品生产日期的行为主观恶意较大,且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时正处于疫情防控期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无法正常立案,行政机关的辩解构成逾期申请的正当理由,就行政机关逾期申请的问题,不宜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

第二次听证,解心结


第一次听证会后,某商贸公司负责人段某某主动与检察官联系,称其通过听证会上的释法说理已经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接受处罚,缴纳罚款,但公司目前经营不善,无能力承担巨额罚款,申请减免加处罚款。


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2024年1月15日,赛罕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了第二次公开听证,并邀请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通过听证搭建沟通平台。


听证会上,某商贸公司负责人段某某表示,公司被处罚后及时进行了整改,在后续的检查中未再出现问题,前段时间因店铺意外着火损失巨大,希望能减免加处罚款。行政机关负责人表示,行政处罚的目的并不在于罚款本身,而是通过“惩戒”引导和督促市场主体合法合规经营,该公司已经认识到错误,愿意缴纳罚款,并进行了整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政机关同意对其减免加处罚款。经公开听证,全体听证员一致同意对某商贸公司减免加处罚款。

2024年1月18日,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市场监管部门与某商贸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市场监管部门同意免除10万元的加处罚款。同日,在检察人员的陪同下,段某某来到法院一次性缴纳了10万元罚款和执行费用。


赛罕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通过两次公开听证和释法说理把本案的“法结”“心结”都解开,促使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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