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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微课堂 | 网络虚拟财产保护
时间:2024-01-29  作者:  新闻来源:第四检察部 陈龙  【字号: | |


= 民行微课堂=

网络虚拟财产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127条:“法律对数 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1194 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定性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为所有人支配和控制且能带来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存在于网络空间的数字化、非数字化财产。具体包括:

1、虚拟物品(包括网络游戏 中的角色、装备、宠物等);

2、虚拟货币(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兑换成现金的可流 通虚拟货币);

3、身份认证信息类(用户享受网络服务的身份载体,例如各类账号,网络店铺等);

4、虚拟空间类(如网络空间、域名、网页等)


案例一


A某以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了某游戏账号,并在账号中进行了大量充值且该留有未用完的金额,后A某将该游戏账号通过某租号平台出租给B某使用,后因B某在使用该账号时多次使用外挂进行游戏,导致该账号被游戏平台封号,给A某造成了损失。


检察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游戏账号、游戏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资产属性,当网络虚拟财产遭到非法侵害时,和普通财物遭到的侵害一样,受到法律保护;B某应当对A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甲某联系到乙某,欲将自己的某游戏账号以200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某,后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甲某协助乙某更改账号密码,乙某取得该游戏账号。一个月后,甲某又以游戏账号被盗为由向游戏平台进行了申诉,申诉通过后,甲某更改了游戏账号密码,致使乙某无法登陆该账号。


甲某和乙某的协议构成网络信息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内容合法有效,甲某私自找回账号的行为侵犯了乙某的财产权益,应承担责任;若本案中的游戏账号价值较大时,甲某的行为可构成盗窃罪,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检察官说法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的特性,其被侵犯时依法应当受到保护。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所有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遭受到非法侵犯时,法律同样提供保护。民法典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独立于其他现实财产的价值,将网络虚拟财产正式纳入法律的保护范畴,明确了虚拟财产作为财产权客体的法律地位。当民事主体所有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遭到非法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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